原告:张三,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XXX。
被告:李四,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139XXXXXXX。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3年4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XX市XX区的一处商铺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为一年,租金每月人民币5000元,按季度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也支付了前三个月的租金。
然而,自2023年7月起,被告未再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仍未支付拖欠的租金共计人民币15000元,并且在合同期满后仍继续占用房屋,拒绝搬离。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 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15000元;
2. 被告立即腾退所租赁的商铺,并返还给原告;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三
2025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