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沿海国对其邻近海域拥有一定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其中,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是沿海国享有自然资源开发和相关活动的专属区域。而领海则是沿海国主权延伸至其海岸线以外的一定距离范围。
对于一个远洋小岛而言,它是否能够拥有专属经济区和领海,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岛屿”定义以及是否具备“维持人类居住或经济生活”的能力。
一、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的规定,岛屿是指自然形成的陆地,四周被海水环绕,并在高潮时仍露出水面。岛屿可以拥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若该岛屿无法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则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
因此,一个远洋小岛如果符合“岛屿”的定义且具备维持人类生活的条件,那么它可以拥有:
- 领海:从基线起算12海里;
- 专属经济区:从基线起算200海里;
- 大陆架:可扩展至200海里或更远,视地质情况而定。
但如果该岛屿不具备维持人类居住或经济生活的条件,即使它是自然形成的陆地,也不能设立专属经济区。
二、表格展示
项目 | 内容 |
法律依据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 |
岛屿定义 | 自然形成的陆地,四周被海水环绕,高潮时仍露出水面 |
领海范围 | 从基线起算12海里 |
专属经济区范围 | 从基线起算200海里 |
大陆架范围 | 可扩展至200海里或更远(视地质情况而定) |
设立专属经济区的前提 | 岛屿必须能维持人类居住或经济生活 |
无此前提的后果 | 不能设立专属经济区 |
三、结论
综上所述,一个远洋小岛若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岛屿”的定义,并且具备维持人类居住或经济生活的能力,那么它有权拥有最大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12海里的领海。然而,若该岛屿不具备上述条件,则只能享有领海,而无法设立专属经济区。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利用无人居住的小岛来扩大海洋权益,确保国际海洋秩序的公平与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