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的领海面积可达()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的规定,沿海国可以拥有一定范围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对于一个远洋小岛而言,其在国际法框架下所能主张的海域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尤其是与“岛屿”和“岩礁”的法律定义密切相关。
一、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岛屿是指自然形成的陆地,常年高于高潮线,并且能够维持人类居住或经济生活的。而岩礁则不具备维持人类居住或经济生活的能力,因此不能设立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对于一个符合“岛屿”定义的远洋小岛,根据第3、5、7条的规定,其领海宽度为12海里(约22.2公里)。此外,该岛还可以拥有专属经济区(EEZ),范围从领海基线起算200海里(约370公里)。如果该岛位于大陆架边缘,则还可主张大陆架,范围可能超过200海里,但需满足特定条件。
因此,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的领海面积是12海里的环形区域,即约452平方公里(以圆形计算)。不过,若考虑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其可主张的海域总面积将大大增加。
二、表格展示
项目 | 范围 | 面积估算(平方公里) | 说明 |
领海 | 12海里 | 约452 | 以圆周计算,直径24海里 |
专属经济区 | 200海里 | 约125,664 | 从领海基线算起 |
大陆架 | 可延伸至200海里以上 | 取决于地质条件 | 需满足特定条件 |
三、注意事项
- 实际中,一个远洋小岛是否能被认定为“岛屿”,取决于其是否具备维持人类活动的能力。
- 若小岛被认定为“岩礁”,则无法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
- 国际实践中,对岛屿的法律地位常引发争议,如南海部分岛礁的归属问题。
综上所述,一个远洋小岛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最大可拥有的领海面积约为452平方公里,但其可主张的海域总面积远超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