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住宅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物业的质量保修金管理。凡在本县范围内进行的新建住宅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其建设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和使用质量保修金。
第二条 质量保修金的定义
质量保修金是指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规定比例向物业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缴存的专项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缺陷导致的维修费用支出。
第三条 缴存标准
新建住宅项目的质量保修金按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将质量保修金全额存入指定账户。
第四条 使用条件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申请动用质量保修金:
1. 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建设单位拒绝履行保修义务;
2. 建设单位破产或无法联系;
3.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
第五条 动用程序
申请动用质量保修金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动用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金额,超出部分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条 监督管理
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质量保修金的收缴、存储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同时,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 法律责任
对于未按规定缴纳或擅自挪用质量保修金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通过上述措施,旨在构建一个更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广大业主的利益,推动我县住宅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希望各相关部门、企业及个人积极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