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或者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人(以下简称“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指定媒介发布,并确保潜在投标人能够及时获取信息。招标公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资金来源、投标人资格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具体需求、技术标准、合同条款等内容,并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修改其主要内容。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给予投标人足够的准备时间。对于技术复杂或者规模较大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第三章 投标
第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投标文件应当包括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两个主要组成部分。
第十条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应当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具体金额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但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第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也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开标时,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外界干扰。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者影响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五条 中标候选人应当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答复,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投诉事项,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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