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文】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的积极性,促进北海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海市依法注册、正常经营的各类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及跨区域合作项目。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均可申请相应的奖励政策支持。
一、奖励对象与范围
(一)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
(二)引进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项目的投资主体;
(三)带动本地产业链延伸、促进就业、提升区域经济活力的重点项目。
二、奖励标准与方式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中心的单位,给予专项补贴及税收优惠;
(三)对带动本地上下游配套企业发展的项目,视情况给予额外激励;
(四)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中介机构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申报与审批流程
(一)项目单位应向所在辖区招商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计划书、企业资质证明等;
(二)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库;
(三)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最终奖励名单;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发放奖励资金。
四、监督管理
(一)建立招商引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确保项目落地见效;
(二)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禁虚报冒领、骗取奖励行为;
(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二)具体实施细则由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本暂行办法,北海市将进一步增强对优质项目的吸引力,推动形成“引得进、留得住、发展好”的招商引资新格局,助力全市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