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确认劳动关系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提供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并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从事工作,形成的一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的用工关系。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1. 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
2. 劳动者是否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3. 用人单位是否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4. 劳动者是否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5. 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三、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劳动法规定的责任,不得通过签订劳务合同、合作协议等方式变相规避劳动关系认定。对于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劳动者在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劳动关系确认,或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相关部门将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及时地作出认定。
五、各用人单位应增强法治意识,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切实履行用人单位的责任,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合规、有序发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