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与高效利用,保障国家水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指对拟建项目的取水水源、用水需求、排水影响等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以确保项目建设符合水资源管理要求的过程。
第四条 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应当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充分考虑区域水资源状况、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论证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 凡涉及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需进行水资源论证。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工业生产类项目;
(二)农业灌溉及水产养殖类项目;
(三)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厂建设;
(四)能源开发与利用项目;
(五)其他可能对水资源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七条 水资源论证的主要内容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项目所在地的基本情况,如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地形地貌等;
(二)项目用水需求分析,包括不同阶段的日均用水量预测;
(三)取水方案可行性研究,明确取水点位置、方式及规模;
(四)排水处理措施及其环境影响评价;
(五)节水技术和措施建议;
(六)应急预案编制。
第三章 论证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立项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工作。报告书应当由具备注册咨询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撰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包含详细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撑,并附有必要的图表说明。对于复杂项目还需提供专题研究报告作为补充材料。
第十条 完成后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提交给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辖区内已批复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经查实后,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或者提交虚假资料骗取批准文件的,由原审批机关撤销其批准文件,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