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国农业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加强对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境外输入到我国的活水生动物及其遗传物质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具体检验检疫工作。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四条 进境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到达口岸前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五条 申请检疫许可证时,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申请表;
(二)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
(三)贸易合同或协议;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第三章 入境检验检疫
第六条 进境水生动物必须通过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口岸入境,并接受现场检疫。
第七条 检验检疫人员对进境水生动物进行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核对货证是否相符;
(二)检查包装是否完好无损;
(三)观察水生动物的健康状况。
第八条 对于经现场检疫合格的水生动物,允许放行;对于不合格的,则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进境水生动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相关单据和记录至少两年。
第十条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权对辖区内进境水生动物的运输、存放、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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