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会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工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工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会财务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勤俭节约、民主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各级工会组织的财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工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的财务工作负有指导、监督责任;下级工会对上级工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情况。
第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并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保证财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工会主席为本单位工会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工会财务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主席协助主席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工会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项目,优先保证职工福利和服务活动所需经费。
第八条 年度预算由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请同级党组织批准,并向上一级工会备案。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时须按程序重新审批。
第九条 各级工会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接受会员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条 工会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工会账户,不得隐瞒、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工会支出主要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组织文体活动等方面。具体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会应当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禁止坐支现金,严禁白条抵库。大额款项支付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工会资产是指工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十四条 工会应当建立资产台账,定期盘点核实资产状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于闲置不用的资产应及时处置变现。
第十五条 对于购置大型设备、新建改建场所等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报经上级工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七条 工会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财务审计工作,重点检查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以及内部控制制度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工会会员有权就工会财务管理工作提出质询,工会应当予以答复说明。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工会财务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