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婚姻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社会意义的信息资源,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安全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章 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收集婚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
第六条 婚姻登记档案材料应当齐全、准确,符合归档要求。对于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当事人补充完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婚姻登记的时间顺序进行分类整理,并编制详细的目录,便于查找和使用。
第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 档案的保管
第九条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或档案柜中,档案室应当具备防火、防潮、防盗等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实行专人负责制,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泄露婚姻登记档案信息。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为永久保存,特殊情况需要缩短或延长保管期限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分工,定期组织档案管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婚姻登记档案都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利用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利用者的基本信息、利用目的、利用时间等内容,以备查证。
第十五条 利用婚姻登记档案时,应当保持档案的原貌,不得涂改、损毁或丢失档案材料。利用结束后,应当将档案及时归还。
第十六条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对外公开或提供给无关人员查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收集、整理、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的;
(二)擅自对外提供或泄露婚姻登记档案信息的;
(三)涂改、损毁或丢失婚姻登记档案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以上就是《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