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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

2025-06-12 21:43:35

问题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有没有大佬愿意点拨一下?求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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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21:43: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内河水域环境质量,防治船舶污染,保障生态安全与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所造成的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 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船舶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监管能力。

第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船舶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六条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制度,明确责任人,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确保各项防污措施落实到位。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装卸站等设施应当配备与其吞吐量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备,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保持其正常运行状态。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不符合标准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第九条 船舶在港期间产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污染物必须交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接收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或排入水域。

第十条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少船舶污染物的产生量,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动力船舶,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将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未按规定设置防污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防污设施的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对非法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以重罚。

第十六条 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上述办法的实施,旨在构建一个更加完善的船舶污染防治体系,为维护我国内河水域生态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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