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居民冬季正常采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朝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能环保、安全高效的原则,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逐步淘汰分散锅炉供热。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将城市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城市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资金投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由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编制,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城市供热设施建设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材料,提高供热系统的自动化水平,降低能耗,减少环境污染。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八条 从事城市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开展业务。
第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质量保证体系,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供热标准提供供热服务,不得擅自停止供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
第十一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供热费用,不得拖欠或者拒付。用户有权监督供热服务质量,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供热设施。确需进行上述行为的,应当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供热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负责所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无损。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朝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朝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要,旨在规范城市供热管理工作,提升供热服务水平,保障广大居民的冬季取暖需求。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共同推动我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