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机制,确保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有效落实,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特建立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定期报告工作制度旨在通过定期汇报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推动党组织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高度重视定期报告工作制度的实施,将其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手段。
第二章 报告内容与形式
第四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 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 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进度;
-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 党内活动的组织与成效;
-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报告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包括书面报告、口头汇报、专题会议等,具体形式由各级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报告程序与时间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告。一般情况下,基层党组织每季度向所属上级党组织提交一次书面报告。
第七条 年度总结报告应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完成,并向上级党组织提交。
第八条 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不得拖延。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九条 上级党组织应对下级党组织的定期报告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将定期报告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党建工作考核体系,对表现优秀的党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于不按时上报或弄虚作假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上级党组织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通过建立健全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将进一步提升党组织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以上是《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