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保健食品的命名,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保健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以下为具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 保健食品名称应科学、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2. 名称中不得使用封建迷信、宗教色彩词汇。
3. 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
二、具体要求
1. 名称应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
2. 避免使用容易引起误解的产品名称。
3. 不得使用误导性文字、图形和符号。
4. 对于新原料制成的产品,其名称需标明原料来源及特性。
三、禁止情形
1. 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名称。
2. 包含庸俗或不雅的文字。
3. 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表述。
4.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其他注意事项
1. 若产品名称涉及专利技术,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名称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 应保持与产品实际质量的一致性。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旨在为保健食品行业提供明确指导,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共同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
请社会各界监督执行情况,并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