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安大学2018年的本科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与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长安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管、文、经、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全国重点大学。学校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是中国公路交通领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遵循“阳光工程”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的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编制年度本科招生计划,并报教育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录取时,学校按照考生志愿顺序进行投档,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依次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八条 对于进档考生,学校依据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即高分考生优先选择专业。当考生成绩相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章 入学与培养
第九条 新生应按时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提前向学校请假并获批准;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学生可根据个人兴趣和发展方向选修课程,完成规定学分即可毕业。
第五章 奖助学金制度
第十一条 为激励优秀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立了多种奖学金和助学金项目。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方式解决学费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长安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本章程相关内容将作相应修改。
长安大学招生办公室
2018年6月
以上内容基于长安大学2018年本科招生实际情况编写,旨在提供一个全面而具体的招生信息概览。希望对有意报考长安大学的学生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