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有效遏制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与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存在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并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企业;
-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资质或荣誉的机构;
- 其他经依法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联合惩戒机制
为形成合力,确保惩戒效果,建立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协同参与的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失信信息数据库,实现跨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共享。
2. 行政处罚: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3. 市场准入限制: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等活动。
4. 行业禁入:情节特别严重的,可采取终身禁止从事特定行业的措施。
5. 信用修复:鼓励和支持失信主体通过积极改正错误、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申请信用修复。
三、工作流程
1. 认定程序: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团队对企业或个人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2. 公示公告:将拟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对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3. 执行实施:经确认后,按照既定方案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4. 动态管理:定期评估失信状况,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四、保障措施
1. 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2. 完善配套制度: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为联合惩戒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3. 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典型案例,增强全社会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所有。
通过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旨在构建起一套科学合理、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推动形成人人关注安全、人人遵守规则的良好氛围,从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