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众健康,营造良好的公共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旨在规范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减少二手烟对非吸烟者的危害,提高城市文明水平。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共场所。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入或使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交通工具、医疗机构、学校、商场、餐厅、公园等。
第二条 禁止吸烟区域
(一)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二)室外公共场所特定区域禁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三)特殊场所如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及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应设置完全无烟区域。
第三条 宣传与教育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普及吸烟的危害性以及控烟的重要性。通过媒体、社区活动等形式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禁烟规定,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执法监督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范围内的禁烟工作,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违法吸烟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结果。
第五条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符之处,以本条例为准。
希望全体市民共同努力,支持并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管理规定,为创建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