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凉山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使用及监督等各个环节,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凉山州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凡在凉山州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和职工,均应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缴存管理
住房公积金实行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制度。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规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缴存基数应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础,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提取使用
职工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房租、退休离职、重大疾病治疗等情形。提取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四、贷款管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手段。申请人需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贷款额度根据缴存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低于商业贷款利率,减轻职工负担。
五、监督管理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运行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侵占住房公积金,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各相关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州范围内平稳有序运行,切实发挥其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通过《凉山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广大职工的住房需求,助力凉山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