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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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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6:34: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引导文明行为,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遵循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的原则,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和实践养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全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和督促检查。市(州)、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七条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尊重他人权利,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先进典型,曝光不文明现象,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的良好局面。

第九条 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或投诉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秩序,不得大声喧哗、争吵斗殴;爱护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损坏、占用;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不得乱扔垃圾、随地吐痰。

第十二条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应当主动为老弱病残孕乘客让座;等候服务时应当排队依次进行;乘坐电梯时应当先下后上。

第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在斑马线前停车等待;非机动车驾驶者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行人过马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使用地下通道、天桥。

第十四条 商业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码标价,保障食品安全卫生;网络平台运营者应当加强内容审核,净化网络环境。

第十五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共同营造和睦的家庭氛围;邻里之间应当友好相处,互相帮助;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履行好教育责任,培养孩子良好习惯。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开展评估检查,并将结果作为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不文明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文明礼仪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通过课堂教育、实践活动等多种形式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文明素养。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树立行业标杆形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罚款。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内容概要,希望每位公民都能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努力打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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