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工作,提升专业技术人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持有或申请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重要凭证,也是其职称评定、岗位聘任以及职业资格注册等环节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紧密结合行业发展需求和个人职业发展需要,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更新、技能提升、职业道德培养等方面。继续教育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包括参加培训班、研讨会、学术交流会、网络在线学习等。鼓励用人单位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机会,并为其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
三、证书发放与管理
(一)证书发放机构
继续教育证书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证书编号具有唯一性,用于记录持证人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信息。
(二)证书申领流程
专业技术人员需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领取证书。具体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表、培训证明文件、学时证明等。
(三)证书有效期
继续教育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持证人应在有效期内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逾期未完成的,需重新参加相应培训并取得新的证书。
四、监督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继续教育活动进行监督指导,确保培训质量符合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买卖继续教育证书,违者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附则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有。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至主管部门,以便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通过建立健全继续教育证书管理体系,我们期望能够更好地推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为江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