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三十六条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自2018年3月通过以来,成为我国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其中第三十六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
以下是对《监察法》第三十六条内容的总结,并以表格形式进行清晰展示。
一、
《监察法》第三十六条主要规定了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依法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以及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查询、冻结财产等必要手段。该条款明确了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的权力边界与程序要求,体现了“依法监督、规范执法”的原则。
具体而言,第三十六条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1. 留置措施的适用对象:适用于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2. 留置的决定与执行:由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需向被调查人及其家属说明理由。
3. 留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
4. 相关权利保障:被调查人有权聘请律师、申请复议等。
5. 其他调查手段:如询问、查询、调取证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这些内容为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保障了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二、《监察法》第三十六条内容对照表
条款内容 | 具体规定 |
第三十六条 |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依法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以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
留置措施 | 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应向被调查人及其家属说明理由。 |
留置期限 | 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
被调查人权利 | 被调查人有权聘请律师,有权对调查行为提出申诉,有权申请复议。 |
其他调查手段 | 包括询问、查询、调取证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必要措施。 |
三、结语
《监察法》第三十六条作为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赋予了监察机关必要的调查权限,也强调了对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明确程序、规范权力运行,进一步推动了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进程。
在实际操作中,监察机关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确保每一步调查都合法合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