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山东省内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这些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的各项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主要职责
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涵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2.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能力,特别要加强对新入职员工的安全教育,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技能。
3. 落实隐患排查治理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定期对生产设施、设备及作业环境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对于重大隐患,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4. 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救援物资和装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响应、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5. 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不得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此外,还应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
四、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未来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或者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则适时调整和完善本规定的内容。
通过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旨在全面提升山东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营造更加安全可靠的发展环境,为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