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和谐与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业主大会规程。本规程旨在规范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执行等内容,确保业主大会依法依规开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业主大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自治组织,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业主大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每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并决定物业管理事项;选举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在特殊情况下,经业主委员会提议或持有一定比例投票权的业主联名申请,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条 业主大会设主席团负责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业主委员会提名,并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负责组织筹备会议、主持会议进程及记录会议内容等工作。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履行其职责,并向业主大会负责。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提交至业主大会讨论的议题需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全体业主,并通过公告栏、电子邮箱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确保每位业主都能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第七条 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每户一票。对于重大事项(如物业费调整、公共设施改造等),须获得超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支持方能通过。
第八条 若因特殊情况无法现场参会的业主,可通过授权委托他人代为出席或采用网络平台线上投票的方式参与表决。
第四章 决议执行
第九条 经过合法程序形成的决议对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违反。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定期向业主大会汇报执行进展。若发现有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业主大会所有。如有修改建议,需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以上规程旨在构建一个健康有序的社区环境,希望广大业主积极参与和支持,共同促进美好家园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