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项目。所有参与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规定。
二、基本原则
1. 科学规划:项目应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和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需求,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的原则。
2. 质量优先:将工程质量作为核心目标,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杜绝偷工减料行为。
3. 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4. 生态环保: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审批程序
1. 项目建议书阶段:由建设单位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进入下一环节。
2. 初步设计阶段: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批后方可实施。
3. 施工准备阶段:完成场地平整、临时设施建设等工作后,方可正式开工。
四、施工管理
1. 所有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2. 工程监理机构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全面监督。
3.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开展质量检查活动。
五、验收与移交
1.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工作,邀请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方参加。
2. 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产权归属及后期维护责任主体。
六、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经济甚至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水利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需经上级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通过以上措施,旨在构建一个高效、透明、规范的水利工程管理体系,为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