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管理,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优化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本行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贷款、个人贷款、贴现票据等)通过协议转让或公开市场交易的方式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合格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 本行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业务操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审批工作,制定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并对业务进行持续监控。
第六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整体规划和协调,包括定价策略、市场分析以及与外部机构的合作谈判。
第七条 各分行需按照总行统一部署执行信贷资产转让的具体操作,并定期向总行报告业务进展情况。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八条 转让申请:由拟转让信贷资产所属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拟转让资产的基本情况、预期收益目标及潜在风险因素。
第九条 审核批准:风险管理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后提出意见,报经有权审批人批准。
第十条 签订合同:在获得批准后,由法律事务部门起草并签署正式的转让协议。
第十一条 资产交割: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完成资产交割及相关文件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后续跟踪:业务完成后,相关部门应对整个过程进行总结评价,并建立档案备查。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 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信贷资产转让全过程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每笔交易都经过充分论证和科学决策。
第十五条 对于涉及跨境或跨区域合作的项目,还需特别注意遵守国际惯例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总行审计稽核部负责对全行范围内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实施独立监督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管理层要定期听取汇报,了解掌握最新动态,必要时可组织专项检查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本办法条款内容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本行所有。
以上即为《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请全体员工认真学习领会,并严格执行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