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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14及17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

2025-06-01 02: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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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14及17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快急疯了,求给个思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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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1 02:51:12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现就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对于同时符合两种制度参保条件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二、衔接原则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保障水平合理衔接;

2. 权利义务相对应;

3. 简化程序方便群众;

4. 维护基金安全完整。

三、具体操作办法

1. 申请条件:参保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提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 已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

- 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

2. 转移接续流程:

(1)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2)经办机构审核后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将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指定账户;

(4)重新核定养老金待遇标准。

3. 待遇计算方法:在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计算公式进行待遇核算,并确保新旧制度之间的平稳过渡。

四、监督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定期开展检查评估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共同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4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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