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范围内冠名发票的使用与管理,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效率,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税务管理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现就冠名发票管理事项发布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申请、使用、保管和缴销冠名发票的行为均须遵守本规定。
二、冠名发票定义
冠名发票是指由纳税人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经批准后,按照统一格式印制的带有纳税人名称、税号、发票代码等信息的专用发票。该类发票仅限于特定单位或项目使用,不得擅自转让或用于其他用途。
三、申请条件
1. 申请人须为合法注册、正常经营的纳税主体;
2. 申请使用冠名发票的项目应具备真实交易背景,并能提供相应的合同或业务证明材料;
3. 无重大税收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
四、申请流程
1. 纳税人填写《冠名发票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2. 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开展实地核查;
3. 审核通过后,由税务机关出具准予印制冠名发票的通知书;
4. 纳税人按通知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印刷企业进行印制。
五、使用与管理
1. 冠名发票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虚开、代开或转借他人;
2. 纳税人应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确保发票安全保管,防止丢失或被盗用;
3. 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六、监督与处罚
税务机关将加强对冠名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25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