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升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务员日常管理工作,明确工作目标与责任分工,通过科学化、制度化的绩效考核方式,激励公务员积极履职尽责,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力。
第二条 绩效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实际工作成果为导向,注重过程管理和结果评价相结合,确保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第三条 各级领导部门需加强对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和支持,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章 考核范围与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在职公务员。具体考核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五条 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涵盖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 德:指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 能:指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 勤:指工作态度和出勤情况;
- 绩:指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数量。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方法
第六条 考核周期一般为年度考核,必要时可进行季度或月度评估。
第七条 考核采取自评与他评相结合的方式,由个人填写自我总结报告,并接受同事、上级领导以及服务对象的意见反馈。
第八条 对于特殊岗位或重点项目,可以采用专项考核形式,重点考察其在特定领域的表现。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作为培训学习计划制定的基础参考。
第十条 对于表现优秀的公务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明显不足者,则需及时指出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必要时调整工作岗位。
第五章 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条 成立专门的绩效考核监督小组,负责检查考核工作的执行情况,处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
第十二条 如有任何异议,被考核人可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领导小组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说明,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第十四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关于《公务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具体条款内容概述。希望每位公务员都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最大潜能,共同推动政府工作的高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