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具体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具体地址)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详细列出公司经营的具体业务范围)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具体金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具体年数或注明长期)
第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章 股东
第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所持股份;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公司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5、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发展;
6、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股东大会
第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2、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具体人数),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每届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具体人数),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5、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经理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八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九章 修改章程
第二十三条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公司名称)
(日期)
以上内容基于《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旨在规范公司运营并保障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