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西省博士后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各类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以及相关单位申请、管理和使用博士后专项补助经费的行为。
第三条 博士后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补助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博士后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等活动。
第五条 补助标准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领域、项目重要性及预期成果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三章 经费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向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研究计划书、预算明细等。
第七条 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估论证。
第八条 审批通过后,由财政部门拨付相应补助款项至指定账户。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博士后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督,定期开展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条 对于违反规定使用或骗取补助经费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有。
以上就是关于《山西省博士后专项补助经费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人士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促进我省博士后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