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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017年修正))

2025-05-25 22: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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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5 22:02: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子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公司全体员工均有责任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时,都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隐患。

第二章 隐患排查

第五条 定期开展全面的安全检查,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综合大检查等形式,确保覆盖所有作业区域和环节。

第六条 对于高风险工序、设备设施等重点部位要增加检查频次,并建立专门档案记录每次检查情况。

第七条 借助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如视频监控系统、在线监测装置等辅助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第三章 隐患治理

第八条 发现隐患后应及时上报至相关部门,并由专业人员评估危害程度后制定整改方案。

第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整改措施,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完成复杂问题处理。

第十条 在隐患未彻底解决之前必须采取临时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同时加强现场监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将隐患排查治理成效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当中,对于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而对忽视安全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则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此冲突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完善本制度时,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应当带头遵守本制度规定,积极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共同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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