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的人事管理流程,确保公司管理层的稳定性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人事任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的所有员工和管理人员。
第二条 公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人事任免工作,保障每一位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任何人事任免决定都必须基于员工的工作表现、专业能力及岗位需求等综合因素考量,不得因性别、年龄、种族等因素而产生歧视。
第二章 任命程序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由董事会提名,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任命。
第五条 中层管理人员由上级主管推荐,人力资源部审核,最终由总经理批准后任命。
第六条 普通员工的晋升或调岗需经过部门负责人提名,人力资源部评估并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免职条件
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公司将有权免除其职务:
- 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不合格;
-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 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于免职人员,公司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并协助其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 监督与反馈
第九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监督小组,负责对公司内部的人事任免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所有操作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条 员工如对任免决定有异议,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诉,人力资源部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我们希望能够在公司内部营造一个积极向上、充满活力的工作环境,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共同促进公司的繁荣昌盛。
此文件旨在明确公司人事任免的具体流程和标准,以确保公司运营的透明度和效率。希望每位员工都能理解并支持这一重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