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登记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六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
(二)更换发动机;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
(五)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
第十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更换后的车身或者车架的合格证明;
(六)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更换后的整车合格证明;
(七)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四章 转移登记
第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二手车交易发票;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七)属于继承、赠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继承证明、赠与合同;
(八)属于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发生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资产重组协议或者资产整体买卖合同;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五章 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抵押合同;
(四)主合同;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第十六条 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灭失的证明;
(五)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证明;
(六)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证明。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的;
(二)提交虚假证明、凭证的;
(三)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
(四)擅自改装、拼装机动车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的内容概要,旨在确保机动车登记工作的规范化,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希望广大车主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